发布时间:2024-10-10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条 为规范克州红十字会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捐赠财产应是合法的、有权处分的无争议财产,使用中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第三条 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
第四条 接受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意愿,为特定对象进行捐赠而实施的捐赠活动。凡没有指定捐赠用途、受益对象的捐赠,属非定向捐赠。
要遵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接受的定向捐赠财产及时转赠给指定受益人;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财产可统筹用于救灾救助及红十字事业等相关项目。
第五条 通过现场捐赠、银行转账等多种途径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要由捐赠人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接受的捐赠财产要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 接受捐赠财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一般以发票或其他票据记载的价格为准,或依据捐赠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接受捐赠物资前,要充分了解捐赠物资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价值、用途、有效期等。在与捐赠人就公允价的确定、移交方式等方面取得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接受。
第八条 接受捐赠物资时,根据实际情况, 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者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条 接受一般的捐赠物资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所有物资均应在保质期内。
接受食品、药品、试剂、卫生材料等直接涉及健康、卫生安全的特殊捐赠物资,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捐赠物资有效期要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十条 接受的捐赠物资,其运费由捐赠方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涉及私人遗物的应附有法定继承人同意捐赠的书面证明。重大遗物捐赠一般应实行公证。
第十二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应符合红十字会宗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对于没有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救灾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克州红十字会统一协调使用。主要用于:
(一)开展备灾救灾工作,救助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受灾群众;
(二)开展人道救助活动,对城乡困难群众给予人道救助;
(三)对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人道救助;
(四)红十字文化宣传;
(五)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
(六)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活动。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使用应遵守财务审批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捐赠财产接受及使用信息,应定期向社会公示。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一)公示内容:包括捐赠人姓名(非全名)或单位名称(捐赠方匿名或不愿意对外公开的统称“爱心人士”或“爱心单位”)、捐赠财产信息及价值、用途、去向和使用情况,均尊重双方是否公开的意愿。
(二)公示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时间执行;无约定的, 收到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捐赠款物(次日计算),公示时间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开;收到专项工作的定向捐赠款物,在次月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收到日常爱心捐赠款物,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每年3月前,对上一年度捐赠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三)公示方式:接收捐赠财产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公示内容在克州人民政府网站红十字会子栏目或ljj雷竞技下载官网下的克州红十字会网页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工作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人或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及监督,审计结果应向捐赠方反馈或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每年3月前,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捐赠财产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接受、分配、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克州红十字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10月1日起试行。